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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去库存任务艰巨,多城取消购房补贴各县、市、区房管局(住建局)、宣传部、公安局、司法局、税务局、工商局、物价局、银监分局:
为贯彻落实省住建厅等九个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鄂建〔2018〕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荆门市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荆门市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省住建厅等九个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建〔2018〕9号)有关文件精神,决定今年8月至12月,在全市开展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整治重点
(一)投机炒房行为
1.垄断房源,操纵房价、房租。
2.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未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
3.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4.通过更改认购协议、更改预售合同、变更购房人等方式,投机炒作未交付的商品房。
5.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二)房地产“黑中介”违法违规行为
1.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威胁当事人,恶意克扣诚意金、保证金或预定金。
2.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3.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4.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
5.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
6.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代理销售商品房过程中,违规收取购房人房价款以外的费用。
7.以虚假房源、不实价格信息招揽业务。
8.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和备案信息、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9.未取得营业执照和登记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未按要求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事中事后监管备案信息。
10.非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前,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VIP入会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2.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如向购房人公示的销售价格高于备案价格等行为),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3.一房多卖,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销售给他人,或者擅自销售已抵押或已查封的商品房,损害购房人合法权益。
4.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5.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6.要求购房人支付房价款以外的费用获得购房资格。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准售房源以抵债等形式交由施工企业及其他关联企业销售。
7.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
8.将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含全装修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
9.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商品房建设销售审批证件、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资金监管账号;实行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销售委托书、经纪机构营业执照和备案信息。
10.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行为。
11.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行为。
12.商品房预售款(含定金、按揭贷款等)不进资金监管账户的,企业和监管银行未经监管机构许可擅自拨付使用预售款的行为。
13.(预)销售商品房时未在售楼中心明确标示当期销售的商品房的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房屋单价、总价、销售状态信息。
(四)虚假房地产广告
1.通过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或者曲解有关房地产政策等方式,误导购房人的市场预期。
2.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欺骗、误导购房人。
3.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4.发布未取得许可或备案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
5.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为购房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
6.在房地产广告中承诺房产升值或者投资回报。
二、职责分工
(一)房管部门是专项行动的牵头部门,负责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开展商品房预(销)售的行为,房地产中介机构违法违规开展居间、代理的行为,及相关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二)宣传部门负责配合房管部门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三)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房地产交易中的违法犯罪案件。
(四)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参与房地产交易矛盾纠纷化解,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配合开展相关政策法规的法制宣传工作。
(五)税务部门负责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逃避缴纳房屋交易税费行为。
(六)工商部门负责整治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无照经营、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等行为。
(七)物价部门负责整治不明码标价、强制收取服务费用、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八)银监部门负责整治“首付贷”等违规购房融资行为。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10日至8月20日)。各县(市)要在上述整治重点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落实监管职责,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自身经营行为。积极做好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前期宣传,通过报纸、政府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开展多维度、多方面宣传,增强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二)集中整治阶段(8月20日至12月31日)。各县(市)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楼盘和房地产中介机构门店进行全面巡查,设立投诉举报热线和信箱,对巡查发现、群众投诉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台账、严厉查处,营造共同监督、违法必究的良好氛围。
(三)督导检查阶段(8月30日至12月31日)。各县(市)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对本地区在售楼盘、门店进行抽查、暗访,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典型案例要挂牌督办,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市房产管理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专项行动进行检查和指导督办,对工作不力、巡查不到位、整改不落实的地方和单位予以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荆门市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房管局市场监管科,具体负责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的安排部署工作。东宝区、高新·掇刀区、漳河新区相关部门配合市本级统一进行专项整治工作,钟祥市、京山市、沙洋县、屈家岭管理区也要分别成立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建立联合查处机制,全面排查、精准打击,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定期发布信息。各地房管部门要牵头建立专项行动信息发布机制,各地工商、物价、公安、银监、司法、宣传等部门积极配合,通过各类媒体加强政策解读,正面引导舆论,定期集中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三)建立长效机制。要针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加强商品房交易全过程监管,完善商品房预售许可、销售公示、房源核验、网签备案、资金监管、验收交付、信用管理等监管措施,推进建立房地产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各县(市)要及时对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于2018年12月1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报告、典型案例、整治汇总表报送市房管局。
市房管局联系人:彭媛,联系电话:0724-2633536,15827850176,传真:0724-2633598,电子邮箱:273691195@qq.com
附件: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情况汇总
注:请各县(市)汇总本地情况填写此表,于2018年12月1日前报市房管局
责任编辑: liangchun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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